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葛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豫1082民初1130号
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铁塔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0元,减半收取1405元,由原告河南四达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岳东智
书记员  张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