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748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温天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鹏,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源
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5民初2748号
原告:***,男,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招远市。
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招远市。
法定代表人:温天辉,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磊,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建鹏,上海市德尚(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吴晓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佳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