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285民初6908号之二
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地址:莱西市姜山镇泰光路南110号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地址:招远市金城路152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其名下的鲁B×××××号汽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招远市鑫立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7万元或查封价值相同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青岛新特电气有限公司名下的鲁B×××××号汽车一辆。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