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02执167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烟台市芝罘区安顺建材租赁站个体业主,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卫家疃。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6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本案在2016年7月28日以(2016)鲁0602执1674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号、××房产证项下的、建筑面积为121.8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及其对应的烟国用(2015)第3310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面积为63.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继续查封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5-20号、FO3××05号房产证项下的、建筑面积为121.86平方米的房产一套及其对应的烟国用(2015)第33106号土地使用权证项下的、面积为63.61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继续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或失效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