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

*良善、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91执恢3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良善,男,195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卫家疃村,组织机构代码74024930-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7年5月14日生,汉族,住烟台市福山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5日在淘宝网公开拍卖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5-20号(证号:**,建筑面积121.86平方米)房地产一处。2019年11月6日买受人卫茂然(公民身份号码)以人民币1913476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天府街15-20号(证号:F0336:**21.86平方米)房地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卫茂然(公民身份号码)所有。
二、买受人卫茂然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