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

***、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602执1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6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系烟台市芝罘区安顺建材租赁站个体业主,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
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卫家疃。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4)芝商初字第1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在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的案款261629.21元至本院。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仵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