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611民初3062号
原告: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门楼镇卫家疃。
法定代表人:吕其昊,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华,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市铭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振华街1号。
法定代表人:孙亮,总经理。
原告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铭嘉金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烟台德润建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薛 梅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林珊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