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禹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浙0122执4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委托代理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
被执行人浙江禹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组织机构代码685802160。
法定代表人*增强。
委托代理人彭红,浙江春江明珠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浙江禹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浙江禹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增强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信息和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增强下落进行调查,本院(2017)浙0122执415号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浙A××车辆(未扣押到案),此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增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和被执行人***去向,法定代表人*增强经传唤到庭。另据系统查明,被执行人***在我院涉及执行案件23件,总标的约1700万元。根据本院(2016)浙0122民初517号民事判决,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381500元及以188000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5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916元、执行费5623元,被执行人浙江禹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对其中本金188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2958元负连带清偿责任;现已执行到被执行人浙江禹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88000元及利息90000元,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解除对浙江禹鑫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工商限制经营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于2017年2月20日公安布控查找被执行人**源下落。经回告,现申请执行人***亦查找不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章建安
审判员陆如有
人民陪审员罗敏

二〇一七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