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俊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俊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玛纳斯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新23执保28号
申请人:新疆俊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昌吉市乌伊东路333号农业园区208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光辉,新疆同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玛纳斯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包家店镇孙家庄17号。
被申请人: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塔河工业园北区嘉润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新疆俊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玛纳斯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新疆俊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玛纳斯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价值107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俊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讼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被申请人玛纳斯县鑫顺贸易有限公司、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价值10700000元的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俊龙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赵建生
代理审判员摆玲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俞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