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某某温堡乡某某村村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宁0423民初396号 原告: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温堡乡**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燕翼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乡村振兴局。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六盘山公司自治区固原市***温堡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乡村振兴局(以下简称乡村振兴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乡村振兴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40402.40元,并要求被告自2022年1月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6月10日原告六盘山公司与被告温堡乡**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将“***2019年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清零行动农村基础设施--**村草坪护坡、巷道硬化。工程范围:草坪护坡45平方米、巷道硬化240米。工程合同总价为:86000元。以审计决算记总造价。合同工期2018年6月10日至2018年7月10日。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施工内容。2018年7月20日经被告组织竣工验收,工程施工质量合格。2022年1月7日经审计决算工程审定金额为80402.40元。被告应付原告工程款80402.40元,被告支付4万元,下欠40402.4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 被告**村委会辩称:**村委员会与原告六盘山公司之间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产生的债权债务系附条件支付工程款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所附条件没有成就,即“***乡村振兴局未拨付工程款”,故其要求**村委会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该项目系2018年6月10日至同年7月10日由***乡村振兴局(原***扶贫办公室)组织实施的,实施期间**村委会并未参与工程建设,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支付均与**村委会无关,时至2022年1月7日,乡村振兴局及六盘山公司为兑付资金合规,才于当日补充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在当天进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因案涉工程款的实际支付单位系乡村振兴局,故所欠工程款应由被告乡村振兴局支付。 被告***乡村振兴局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未提交答辩状和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6月,原告与乡村振兴局达成协议,乡村振兴局将***2019年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清零行动农村基础设施-**村草坪护坡、巷道硬化项目承包给原告施工,2018年7月20日,案涉工程经验收合格。2022年1月17日,原告为领取2021年8月乡村振兴局拨付给温堡乡政府的案涉工程款,后原告与被告**村委会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为***2018年10**零行动农村基础设施-**村草坪护坡、巷道硬化。工程承包范围:草坪护坡45平方米、巷道硬化240米,合同价86000元,以审计决算为准。案涉工程经乡村振兴局委托利安达工程咨询(北京)有限责任公司宁夏分公司进行审核,审定金额80402.4元,扣减乡村振兴局已付4万元,下欠40402.4元。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定案单、申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在完成与被告乡村振兴局协议的***2019年两不愁三保障突出问题清零行动农村基础设施-草坪护坡、巷道硬化项目后,虽然原告和被告**村委会补签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该合同对被告**村委会不发生效力,双方之间未形成施工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在合同中载明资金来源为财政整合涉农扶贫资金,村委会也不具有支付该项资金的权限,**村委会不承担付款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村委会承担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与乡村振兴局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该项目由乡村振兴局负责组织实施,工程竣工后,其作为委托单位在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审定表中签字**并支付了部分工程款,故其应承担付款义务。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和已付工程款数额,原告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原告对其主张的利息按审核部门出具审定表次日即2022年1月8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乡村振兴局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因引起本案纠纷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乡村振兴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下欠工程款40402.4元及利息(利息以40402.4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8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5元,由被告***乡村振兴局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执行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如不履行可能面临下列后果: 1.被执行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限某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高档交通工具和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以及购房、旅游、对外投资等行为。 2.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信用惩戒。 3.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