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隆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宁0423执100号
申请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某。
被执行人:隆德县杨河乡人民政府。
负责人:杨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夏六盘山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德县杨河乡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隆德县人民法院(2023)宁0423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195250.12元及利息20734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192元、缴纳执行费314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隆德县杨河乡人民政府名下的银行存款221316.12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