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浙0522民初4364号
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世公司)与被告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泰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1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世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和中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秋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多份合同均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新世公司的分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但存在质量问题,庭审中双方对合同总价款320万元、已付款项80万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虽然新世公司对其库尔勒二分公司赔偿损失50万元的回复不予认可,但新世公司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反驳,故本院对中泰公司要求扣除损失50万元的抗辩予以采纳。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中泰公司是否有权另行扣除合同价款10%的质保金。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如发生质量问题,新世公司不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应被扣除,同时中泰公司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但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新世公司没有承担返修义务或返修仍不符合合同约定,且中泰公司主张赔偿损失50万元并扣除10%质保金32万元,超过了违约责任的合理范围,故本院对中泰公司的该项抗辩不予采纳。综上,中泰公司应支付新世公司货款、安装款合计190万元。对新世公司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货款、安装款共计190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0元,由被告阿拉尔市中泰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承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径直交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臧丽娟
人民陪审员 余万民
人民陪审员 倪国明
书 记 员 文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