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和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浙0522民初483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臧丽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924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和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臧丽娟
书记员  徐小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