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911执恢5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山玻璃纤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叶进峰的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5)岱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其他案由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2016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送达地址确认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14日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信息,无可执行财产。2020年6月23日对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叶进峰采取纳入限制消费令措施。2020年6月22日二次通过线上查询银行存款、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部门信息,无可执行财产。2020年6月23日向申请执行人调查,经法院穷尽执行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任何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岱商初字第103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延迟履行金。日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修凯
审判员 李 兵
审判员 王玉琪
书记员 李科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