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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克逊县库米什天新石英砂厂与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新2801民初6472号
原告托克逊县库米什天新石英砂厂与被告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托克逊县库米什天新石英砂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托克逊县库米什天新石英砂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红庆
书  记  员   邹 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