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川0304执5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
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
本院受理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7)川0304民初1228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支付货款42482元及利息的义务并报告财产,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报告财产。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通过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委托其住所地法院进行了调查,查明了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车辆、证券等登记信息,对其名下的在上海浦发银行、广发银行、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的四个银行账户采取了轮候冻结措施,但账内金额均较小。经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自贡市佳世特密封制品有限公司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张鸣
审判员**
审判员*引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执行员裴雨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