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鑫盛顺通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非诉保全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拉尔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兵0103财保46号
申请人新疆鑫盛顺通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北站二路东一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阿拉尔新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三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叶凯,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经济开发区经四路与陆汇路交叉口西南角。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被申请人浙江新世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库尔勒二分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明月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人新疆鑫盛顺通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阿拉尔市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的3565829.15元到期债权。申请人新疆鑫盛顺通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阿拉尔分公司投保保险责任限额为3565829.15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并于当日向本院出具了保单保函(保单号021965920101041S0××××7)。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鑫盛顺通工业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三被申请人在阿拉尔市富丽达纤维有限公司的3565829.15元到期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贾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