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执53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浙0382民初2433号民事判决,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947936.9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广西金浩电力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且未按规定履行义务,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将被执行人广西金浩电力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各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广西金浩电力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我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广西金浩电力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35900元,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截止2021年3月10日,本院已执行到执行款235900元,优先偿付受理费11639.5元、执行费12210元后,申请执行人实现了债权212050.5元,被执行人尚欠剩余执行款本息未付。
本院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53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逸
代书记员 朱栩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