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青岛信义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382执147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浙0382民初67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执行款385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083元、公告费300元、执行费6023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有银行开户,本院于进行冻结,但账户存款余额仅为少量,暂不宜扣划,以上银行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受偿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85500元及利息,且未缴纳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 鉴于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作出司法拘留15日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青岛信义电器厂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382执14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尚浙锋
代书记员 朱俊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