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05民初9719号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盟电气公司)与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盟电气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本院认为:东盟电气公司与汉能公司订立《采购框架合同》,双方存在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东盟电气公司已依约履行交付货物,汉能公司签收并支付部分货款,现东盟电气公司要求汉能公司支付剩余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汉能公司未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东盟电气公司向汉能公司主张的损失赔偿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汉能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利,本院依据查明事实依法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汉能公司原名称北京汉能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2月20日变更为现名称。
2017年11月汉能公司作为买方与东盟电气公司作卖方签订编号为HNHY-JY-DZ-1710-0335-002号《2017配电柜采购框架合同》,约定:产品名称交流配电柜,采购数量以买方下发的订单为准;付款方式为电汇付款或银行承兑汇票。合同全部产品交至买方指定地点后,买方于收到卖方开具的有效的正规增值税专用发票之日起30日内凭双方共同签署的《到货逛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买方不得将以任何理由推迟付款,否则视为先违约,卖方将不承担任何义务和责任。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合同货物质保金,自货到对方仓库或现场签收之日起一年为质保金的保证期,在这期间内卖方按合同规定履行了相关质量保证义务后,买方在收到卖方提交的保证金申请并审核无误后30天内支付给卖方。交货地点:仅限于卖方各个分拨中心(华南分拨中心、西南分拨中心、华东分拨中心、华北分拨中心)。
汉能公司下发订单后,东盟电气公司将货物发送至汉能公司指定的收货地点,最晚一批货物于2017年年底交付。东盟电气公司向汉能公司开具发票26张,金额合计15 217 203.69元,汉能公司向东盟电气公司滚动付款。
2019年5月29日,东盟电气公司向汉能公司出具《往来询证函》,内容为东盟电气公司账面显示截止2019年5月29日汉能公司欠付5 851 891.02元,汉能公司在“信息证明无误”一栏盖章签字。
上述事实,有《采购框架合同》、增值税发票、往来询证函等证据,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在案佐证。
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货款5 851 891.02元及利息损失(以5 851 891.0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
382元,由被告北京汉能户用薄膜发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刘奇琦
书 记 员 陈秋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