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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9)鄂2802执589号
本院在执行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恩施州广汇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2018)浙0382民初58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广郊
书记员 魏大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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