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甘01民终405号
上诉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程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兰州新区人民法院(2019)甘0191民初23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为由,2020年4月27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000元退回兰州四联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00元,减半收取10000元,由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剩余10000元退回中建富林集团有限公司。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晓金 审判员张华 审判员康军卫
法官助理廖雪 书记员杨军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