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与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5729号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都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侃彦。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盟公司)与被告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东盟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东盟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5元,由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