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9民初5729号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柳市镇新都西路51号。
法定代表人:何建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培进,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经济开发区百泉街10号2栋208室。
法定代表人:马侃彦。
原告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盟公司)与被告京张城际铁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东盟公司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现原告东盟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195元,由东盟电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刘 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吕 明
书 记 员 李雪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