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

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川1124执恢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1NC0N。
法定代表人:张新太,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正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井研县,组织机构代码:56325216-4。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依据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井研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乐山市尚锦春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申请执行人货款人民币315000元(含质保金人民币45000元)和从2013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从2014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9%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拖欠的质保金人民币45000元的资金占用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275元和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020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银行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进行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记录。另查明,被执行人的房产已抵押给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的机器设备也已抵押给了民富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四川省井研县人民法院(2014)井研民初字第7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执行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作为新收案件重新予以立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