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4602号
申请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茶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张新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剑波,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成都银行体育场路支行,账号:3002××××0018_C300CNY),冻结金额以35389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提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的《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61013XXXXXXXXXXXXXX058-000)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提供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开户行:成都银行体育场路支行,账号:3002××××0018_C300CNY),冻结金额以353894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从本裁定书送达协助执行单位之日起计算。
案件申请费2289元,由申请人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 西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蒋佳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