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02民初4602号之一
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高新区茶山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MA6281NC0N。
法定代表人:张新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黄剑波,四川炜烨(乐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东三环路二段龙潭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8725350155D。
法定代表人:陈伟。
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盛唐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3304元,由原告乐山一拉得电网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 西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蒋佳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