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张海军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32民辖终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2689586549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84年4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男,1978年1月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
上诉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2022)新3222民初2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诉理由:被上诉人************、***********孜诉上诉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没有签订任何形式的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被上诉人所称的工程分包事实根本不存在,因此本案案由不应当确定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应适用专属管辖,不应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管辖。三源公司住所地和***住所地均位于乌鲁木齐市天山区辖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应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适用法律错误。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二款之规定,由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墨玉县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
************、************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起诉请求三源公司、***支付工程款,并提交了基本证据证明其诉讼主*,一审法院确定该案案由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本案案由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地域管辖。因案争的工程地点为墨玉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本案应由墨玉县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驳回三源公司、***的管辖异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秉年
审判员牛勇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戴袁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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