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巴盖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1002执2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4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河南省开封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9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建设巷8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军,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建安路481号。
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北屯电力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新疆三源众力送变电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宁北京路支行3010××××487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4978.8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军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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