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1民初4060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1764E。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康乐大道会展中心写字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20000621673086。
负责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中元(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诉讼中,被告提起反诉,本院审查后予以受理。之后,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以与被告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反诉原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亦于2023年1月31日以原告已撤回案件本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反诉原告均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二、准许反诉原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82512元,减半收取为141256元(原告已预交282512元,由本院向原告退回141256元);鉴定费6600元(原告已预交13200元,由广东正中信德建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原告退回6600元);以上款项合计147856元,由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38571元(反诉原告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已预交),由中山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李楝宏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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