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6执19816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街道江村村慧商路8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
法定代表人:**牢。
关于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与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2)粤0606民初2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原被告双方均确认截至2022年3月20日,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日期为2020年1月1日的《产品购销合同》项下的货款138813524.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570930.2元,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为本案诉讼已支付案件受理费7403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双方同意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23年10月30日前向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39188694.07元以了结本案纠纷。上述款项支付方式如下:(1)2022年4月10日前支付第1期500万元,并于次月10日前再支付第2期500万元,以此类推,即被告应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每月10日前向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500万元,共计4500万元;(2)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应于每月10日前向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支付1000万元,共计9000万元;(3)2023年10月10日前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尚余的4188694.07元;二、若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双方之间就案涉纠纷的权利义务关系结清。若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履行义务,则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有权就实际尚欠货款(138813524.07元扣除已支付部分)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3月20日为2570930.2元,后续以实际尚欠货款为基数,从2022年3月21日起按照年利率9%的标准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向人民法院申请一次性强制执行;三、若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按照第一项约定于2022年5月10日前履行两笔货款支付义务的,则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应于2022年5月17日前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四、案件受理费因调解减半收取为37017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多交的370169.71元,经其申请后由本院予以退还。因债务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9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本院在诉讼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渤海银行广州环市路支行2000××××0399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3月28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2.本院在诉讼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宿州市分行2033××××0711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2月1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3.本院在诉讼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长沙麓谷科技支行4305××××1266_1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月27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4.本院在诉讼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平安银行深圳香蜜湖支行1100××××6402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月27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5.本院在诉讼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深圳分行高新园支行8119××××0001_0001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月27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6.本院在诉讼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银行广州东湖支行7263××××3634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月27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7.本院在诉讼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6810××××9020
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月27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8.在执行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支行2205××××1264_1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0月1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9.在执行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中国工商银行广东省深圳海王支行4000××××4108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0月19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10.在执行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广东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011××××5942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0月30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11.在执行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招商银行佛山分行7559********、7559********、7559××××0143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0月30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12.在执行阶段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顺德支行681-××××3539-920、681-××××3539-921账户,上述账户2023年10月31日冻结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冻结的申请。冻结期限届满,冻结的效力消失;
上述银行账户本院合计已扣划16042011.3元,扣缴申请执行费191959.14元后余15850052.16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
13.**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武汉市武昌区***东区××号××大厦××栋××**××层××室房产【房产证号:市2013035927、土地证号:武昌国用(高2013)字第159**】,本院已查封上述房产(2025年11月9日查封期限届满)。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查封期限届满,查封的效力消失。
三、已向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内容:一、法院扣划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的执行款应优先缴纳本案申请执行费后,剩余款项清偿顺序为先清偿已产生的逾期付款违约金8265998.71元,然后再用于清偿被执行人剩余欠付货款本金124482371.82元;二、自2022年11月起,被执行人每月还款金额原则上不低于500万元(如某一月实际还款低于500万元的承诺款额,被执行人应在当季度的剩余期限内予以补足,并确保当季度的实际还款金额不低于1500万元);三、被执行人如按期履行上述还款计划,申请执行人则同意免除被执行人自2022年9月20日之后的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即违约金自2022年9月20日停止计取。
申请执行人广东盈峰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在微商银行萧县龙城支行2510××××0998账户、在兴业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3370××××3044账户、在招商银行深圳软件基地支行7559××××0905账户冻结,本院已依法解除。本案申请执行费191959.14元,本院已依法扣缴。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本案应终结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本院。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本院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或就履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应在和解协议所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提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0606执19816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 明
审判员 ***
审判员 张成文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梓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