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3执保829号
申请人:山东省越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成武县化工园区(德商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3565249292K。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B座3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6261764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山东省越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民初268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50万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1月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茂名茂南支行2016××××8889帐户存款最高限额550万元,实际冻结503.20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勒流支行4448××××0739帐户存款最高限额550万元,实际冻结100.05元。在中国银行庐江支行营业部17××××8283帐户存款最高限额550万元,实际冻结27.77元。在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南山支行2000××××0062帐户存款最高限额550万元,实际冻结1124.81元。冻结期限一年(2022年1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829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孙 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