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550号
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清华信息港研发楼。
法定代表人:**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该单位职员,现住沈阳市铁西区。
被告: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梅河口市天河街229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梅河口市阜康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中,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7,747元(已减半),由宇星科技发展(深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