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1502民初6588号
原告:山东钢益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经济开发区汇通物流园A区12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四道街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人民路26号。
负责人:**,经理。
原告山东钢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钢益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山东钢益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86元,减半收取6643元,由原告山东钢益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