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江苏江南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扬民终字第0094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江南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住所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秣陵街道诚信大道501号。
法定代表人许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4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在哈尔滨市动力区动源四道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顾权,江苏君诚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上诉人江苏江南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南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安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2013)扬江民初字第02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南公司又于2014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江南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江苏江南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7710元,依法减半收取3855元,由上诉人江苏江南环境工程设计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夏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