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与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325号
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绿园路5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250309115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仙女镇人民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1278270137XG。
负责人:**。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四道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7705972K。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与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兴扬州分公司)、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兴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一环公司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兴扬州分公司、被申请人华兴公司价值43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一环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兴扬州分公司、被申请人华兴公司(含华兴公司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43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华兴扬州分公司、华兴公司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