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82民初1325号之三
原告江苏一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环公司)与被告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扬州分公司、被告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一环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现一环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一环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33元,财产保全费2670元,两项合计7703元,由一环公司负担。
审判员 许开荣
书记员 周冰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