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大庆市萨尔图区兴达氧气经销站、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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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黑0281民初2246号
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兴达氧气经销站,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中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30602MA19QLWT7G。
经营者:***,男,1962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动源四道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110127705972K。
法定代表人:**。
被告:黑龙江鸿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营场所:讷河市拉哈镇红光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MA1977NW21。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兴达氧气经销站与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明,被告黑龙江省华兴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黑龙江鸿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体不适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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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大庆市萨尔图区兴达氧气经销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