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贵州大地新都汇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黔2701民初1198号

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高新技术开发长医岭南路**号神舟科技大厦A区**楼。

法定代表人袁万骅,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嘉城,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贵州大地新都汇职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都匀市都匀河滨路西山公园桥头。

法定代表人杨昌荣,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健,系贵州子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大地新都汇职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00元,减半收取11600元,由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  卫  东

二〇一七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罗国佩(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