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02民初13642号
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27号神舟科技大厦A区第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55367097T。
法定代表人:袁万骅,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泽源(特别授权代理),上海市建纬(贵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611854347。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超超(特别授权代理),贵州鼎晋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2010267766。
被告:贵州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三板桥草海大道浙商城C区四楼办公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587289543N。
法定代表人:林型晓。
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丰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后,未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9,670.00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芹云
人民陪审员 梁道林
人民陪审员 王 红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邵烨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