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罗甸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2728民初2665号
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27号神舟科技大厦A区第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55367097T。
法定代表人:袁万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金刚,系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杰,系贵州文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罗甸县龙坪镇大关路河滨新区安置房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8314290039K。
法定代表人:孔娴雪,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州民生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0142.00元,由原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守伦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冉应凤
书 记 员 罗鲁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