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民初15022号
原告:***,男,1978年4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市西办事处×××。
委托代理人:吴畏、韩棚,贵州铭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9月14日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
第三人: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27号神舟科技大厦A区第17楼。
法定代表人:袁万骅。
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278元,减半收取4139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龙珂蕾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张云平
书 记 员 邓招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