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与重庆昭香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等运输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5民终86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长水社区居委会***村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MA6PGQ5D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振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昭香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石堰工业园区4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MA5URWQY1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腾龙大道25号14幢17-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60B7FH1P。 负责人:**,该分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长岭南路27号神舟科技大厦A区第1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15755367097T。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昭香建设工程发展有限公司、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贵州鼎盛岩土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22)渝0107民初29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8698.13元,减半收取9349.07元,由上诉人***凯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