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黔0303民初9093号
原告: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宇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遵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航中旁)。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某。
原告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公司”)诉被告遵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甲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及被告某乙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714782.24元;并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从2021年8月5日起,以714782.24元为基数,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违约金暂算至起诉时为121700元)(合计:836482元)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某乙公司答辩称:一、原告的承包范围工作还未全部完成,未达到合同约定相关结算款支付条件。1、根据【遵义金科汇川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1页第二条第2小条:服务周期直到该小区最终全部竣工资料签署,档案移交档案馆为止,原告办理完结算后,以付款纠纷为由,拒绝参加相关工程验收、竣工资料和档案资料拒绝签字盖章,已造成合同违约;2、根据【遵义金科汇川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8页第十二条第5小条:在勘察过程中及勘察完成后,如需承包人配合完成相关工作或者须由承包人提供、出具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签章,发包人应及时通知承包人到场确认后按发包人要求及时完成,否则,由此造成的责任及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和赔偿。并从发包人要求完成之日起至实际完成之日止按500元/天累计计算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相应顺延付款时间。根据上述两条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承担至结算完成之日起(2022年8月18日至今500元/天累计违约金,并完善相关资料、文件以及签章后,发包人才顺延按合同约定付款节点进行付款)。二、原告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金额与合同约定中付款金额不符。根据【遵义金科汇川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第2-3页第六条,工程勘察任务与技术要求及合同附件4的阐述,原告工程付款及结算应当适用合同附件4第1页第一条详勘付款方式及结算按一下方式执行(表1),原告全部承,范围未完成,未达到第2次、第3次的付款条件。原告主张被告未付工程款714782.24元与合同约定付款节点(第1次)金额应为:2301783.65:0.8-1587001.41=254425.51元不相符。三、原告诉讼请求中逾期付款违约金起算时间与按合同约定实际达到付款条件时间不符,且原告诉讼请求中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按LPR标准调降。1、结算协议书双方对结算总价款2301783.65元,已支付工程款1587001.41元,未付结算总价款714782.24元,已提供发票1688583.68元,未提供发票613199.97元已认可;2、工程结算审计定案表(一审)对结算金额2301783.65元双方签字盖章认可,签字日期为2022年8月18日;3、原告提供的贵州增值税专用发票载明开票金额613199.97元开票日期为2022年11月07日。且需要原告将发票原件给财务人员发起相关挂账流程,流程归档(约一个月时间)才能达到付款条件。4、原告诉讼请求中,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准计算,计算标准过高,请求法院按[PR标准调降。根据上述四条,原告诉讼请求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21年8月5日起算时间错误,违约金按照每日万分之二的标准计算标准过高,且因原告拒绝参加相关工程验收、竣工资料和档案资料拒绝签字盖章,已经合同违约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顺延付款时间,故被告不存在付款逾期。综上,恳请贵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我司的合法权益。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8月20日签订《遵义金科汇川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在违约责任中约定发包人逾期付款的,按到期未付额的每逾期一天万分之二累计计算,向承包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案涉工程已于2021年8月5日竣工且验收合格。后原被告双方签订《结算协议书》,经双方审核后共同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为2301783.65元,被告某乙公司向原告某甲公司支付了共计1587001.41元,尚欠余款714782.24元。其中约定:第五条甲乙双方确认,本工程结算总价款减去第二条应扣除的款项,减去第三条应扣留的工程质保金,减去第四条已付工程款后,剩余甲方应付未付的结算总价款为714782.24元(大写:柒拾壹万肆仟柒佰捌拾贰元贰角肆分)。(一)若本条剩余甲方应付未付的结算价款为正数,按照本协议第六条约定提供发票后,乙方同意甲方自行选择如下一种或数种相结合的方式支付(若因乙方原因导致延期支付,甲方不承担延期支付的违约、赔偿、资金占用损失等责任):1、现金支付: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60日内,以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2、汇票支付: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60日内,向乙方开具商业承兑汇票;3、转让应收债权:甲方于收到乙方提供发票后60日内,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相关手续;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确认原告已于2022年11月7日向被告提供发票。原告当庭表示,从2023年1月7日(开具发票后的60日)开始起算逾期利息。
本院认为,原告主张系与被告之间签订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被告某丙公司尚欠原告货款714782.24元,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即原告主张被告某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714782.24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违约金,实际上是资金占用利息,因原告某甲公司未提交其有关损失的相关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被告请求调低利率,故本院酌情支持违约金从2023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综上,判决如下:
被告遵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贵州某某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14782.2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23年1月7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82元(已依法减半收取),由被告遵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告知书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拒不履行即违法。不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将产生以下的后果:
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将会同公安、工商、银行、证券、组织人事、房管、民航、铁路等部门启动执行联合信用惩戒机制,具体包括:冻结银行账户及微信、支付宝等资金;查封房屋等不动产;扣押车辆等动产;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法接受搜查、罚款、拘传、拘留等强制措施;限制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获取政府补贴或支持;限制担任公司高管;限制招录为公务人员;限制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限制入伍服役;限制授予文明单位;限制从事特殊市场交易;限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座以上座位;限制在星级酒店食宿旅游度假;限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出境等措施。
2.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的,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法院将根据违法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被执行人有下列情形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和第三百一十四条“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当事人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可减少因法院强制执行产生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执行费用等依法应当承担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