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陕0503执恢136号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华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陕西某某某某技有限公司返还剩余保证金74834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扣划了担保人名下的银行存款74834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白水县某某某某有限责任公司。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实现。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0)陕0503执恢13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0年7月16日结案。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