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水县鸿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白水县鸿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绿星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503执恢47号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鸿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育中,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56年12月7月出生,汉族,系白水县公安局干警,住白水县城关镇庙前街009号。
被执行人:陕西绿星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白水县鸿安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华民初字第0087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恢复案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陕西绿星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返还保证金25万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及本案执行费3650元。本案于2018年4月16日立案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就本案应履行义务給申请执行人出具了还款承诺书,担保人***自愿以个人财产承担担保责任。但被执行人未能按还款承诺书履行义务,本院即依法从担保人***的工资账户内扣划案件款114541元,扣除执行费3650元,余款110891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对于未履行的案件款141634元,已对担保人***的可预期工资收入采取了冻结措施。另查明,被执行人陕西绿星柳农林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以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再申请恢复案件执行为由,于2018年5月25日书面撤回了执行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8)陕0503执恢4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