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昌邑市富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某某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4民初3724号
原告:昌邑市富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区岞山街道兴峡路。
法定代表人:傅玉兴。
被告:***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朝阳街道康成大街2999号。
法定代表人:孙运进。
被告:潍坊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东庄353号。
法定代表人:陈汉春。
被告:潍坊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丰产路421号圣基金色领域613室。
法定代表人:周全义。
被告:高密市林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密水街道张家埠康城花园A区1号楼16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赵宇航。
被告:山东九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洛城街道永乐路与洛兴街交叉口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法森。
被告:潍坊豪润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峡山生态经济发展区岞山街道高家庄村东侧兴峡路西。
法定代表人:刘春富。
原告昌邑市富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潍坊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密分公司、潍坊宏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高密市林航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九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潍坊豪润丰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昌邑市富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昌邑市富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霄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宋传发
书 记 员  张丽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