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兴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04民初2170之一号
原告:***,男,汉族,1973年9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成,辽宁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和平一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6764365800D。
法定代表人:张桂英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达拆除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刘晓强
审判员  尹江虹
审判员  刘月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