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8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马彦力,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彦杰,陕西汉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197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刘有文,陕西兢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汉中嘉远建材城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XX社区XX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088013235H。
法定代表人杨振中,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庆荣,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罗震,陕西锐博(留坝)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8354。
法定代表人冯永红,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刘洪伟,陕西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思晨,陕西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汉中嘉远建材城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62021年7月28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500元,全部予以退还。
审 判 长 陈 曼
人民陪审员 王 海 燕
人民陪审员 王永红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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