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陕0402执2178号
申请执行人:***,男。
被执行人: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与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402民初3157号民事判决书后原、被告均不服上诉于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现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4民终26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认:一、被告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22928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2元(2020年12月11日至2021年4月20日止)。承担案件受理费152元。本案执行费254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21)陕0402执2178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5月10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