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03民初10058号
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公司员工,住陕西省延川县。
被告: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华***事务所律师。
本院受理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中秦建筑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2765元本院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袁 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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